淮阴工学院港澳台和海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作者:淮阴工学院时间:2015-05-18点击数:

为充分、合理、合法、有效地利用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教师资源(简称境外兼职教师,包括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兼职教师是我校因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而短期(聘任期限在一年以内)聘任的港澳台和海外地区人员。其聘任原则:

1.按需聘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的需要,要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2.讲求实效。要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或学科建设水平等。

二、基本条件

聘任的境外兼职教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地区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2.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讲授课程的经验。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4.具有硕士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所承担聘任任务必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人员。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聘任程序

1.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并与聘任对象初步商谈达成意向,并将境外兼职教师基本情况、简历及初步商谈的聘任协议书报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本办法审核并与提出学院(部)共同拟定正式的聘任协议书。

3.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4.由人事处与境外兼职教师签定聘任协议书,发放聘书。

四、基本任务

聘任的境外兼职教师完成相应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加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团队,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

2.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申报、研究工作。

3.联合培养青年教师。

4.合作指导研究生。

5.指导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举办讲座、联办学术会议等。

6.所在学科需要协助的其它工作。

五、聘任待遇

1.境外兼职教师完成合作科研任务,学校依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兑现薪酬和科研工作奖励。

2.境外兼职教师完成联合培养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薪酬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兼职教师承担课程讲授任务,按实际讲授课时,课酬(税前)一般为:教授480/课时,副教授450/课时,助理教授和讲师420/课时。

4.一般情况下,兼职教师来校工作时间一年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含直接路程时间),日薪1000元人民币,一年报销二次往返路费(居住地至淮安或南京最近距离经济舱机票)。在校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则上按月薪制计算,一般每月2-3万元人民币。全年在校工作累计5个月以上,原则上按年薪制计算,一般每年22-3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可协商,一人一议

5.兼职教师以淮阴工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的成果,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标准的150%,享受相应待遇。

6.兼职教师来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住宿,免交房租,其他费用自理。聘期结束,兼职教师退还公寓房。

兼职教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教师课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教师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考核管理

1.境外兼职教师按聘任协议实行聘约管理,聘任协议应明确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聘任待遇,以及考核内容或违约责任等。

2.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境外兼职教师在校期间的具体管理、协调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境外兼职教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境外兼职教师聘任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及初步考核意见,并提交考核申请。

4.境外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协调工作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境外兼职教师的聘任、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审核课程教学和专业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处负责考核教学质量,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出入境等涉外手续办理;总务处负责住宿安排(包括室内家具等设施的采购和管理)、服务工作,人事处、财务处负责按协议发放薪酬和相关奖励。

5.一般情况下按学期聘任境外兼职教师,也可按年度聘任。

6.聘任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聘任协议自动解除,如需继续聘任,须办理续聘手续。

7.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1)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出现违约、违法情况或严重教学事故;

3)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4)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不良行为。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港澳台和海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17. 淮阴工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 电话:+(86)0517-83591070 邮编:22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