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淮阴工学院时间:2017-07-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充分利用海外师资,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籍教师是指在国内从事教育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士,外籍教师的聘任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按需引进、讲求实效,注重引进高端、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教师,分专业类和语言类。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地区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三)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及研究方向;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外籍教师的聘任纳入学校教师招聘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专业及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初审应聘材料。

(四)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试讲、面试考核,确定候选人后,各教学科研单位提交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五)学校考察、研究并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人事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协议。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相关涉外手续。

第三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外籍教师来校工作前,可根据本人教学、科研水平申请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讲师—副教授—教授)。聘期内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校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外籍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全职在岗工作。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聘期少于3年的另议。

第八条 聘期内,专业类外籍教师每学期需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6-10课时;并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全年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40-360课时,科研业绩突出者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可减免教学工作量。语言类外籍教师每周12-16课时,每学期上课16-17周,并完成课程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期内,专业类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第十条 鼓励外籍教师在聘期间申报各类科研、人才项目;对在学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者,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设立的有关表彰、奖励的评选。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来校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负责。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招聘计划的发布、聘任、待遇落实和师资管理等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出入境等涉外手续办理;总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公寓安排与修缮(包括室内设施的采购和管理)、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各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参照学校教师进行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系部(教研室)或科研组。外籍教师应积极参与我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和评估,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师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聘任、待遇调整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考核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或教学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薪酬和待遇

第十六条 薪酬及住房待遇

(一)外籍教师的薪酬实行年薪制,根据聘用的技术岗位和所在学科,专业类外籍教师年薪(税前):讲师15-18万元人民币,副教授17-20万元人民币,教授20-22万元人民币,具体待遇一人一议,特别优秀的另议。

语言类外籍教师年薪(税前):本科或讲师7-8万元人民币,硕士或副教授8-9万元人民币,博士或教授10-12万元人民币,具体待遇一人一议。

(二)外籍教师同等享受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三)聘期内学校提供公寓房供外籍教师居住,免交房租,其他费用由外籍教师自理。聘期结束,外籍教师退还公寓房。

(四)每年为外籍教师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居住地至淮安或南京最近距离经济舱机票)。

第十七条 保险

(一)外籍教师在聘期内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投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籍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解聘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学校和所聘人员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淮阴工学院校纪、校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的外籍教师,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教师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时,经教学科研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可按合同相关规定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后解除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间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一切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淮阴工学院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教师薪酬中代扣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外籍教师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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