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护照管理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照的管理
1. 护照是出国人员因公出入境和国外旅行、居留的主要证件。我校各部门所有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包括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等,均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管理。
2. 国际合作交流处建立护照回收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已过期或已用完无空页的护照上交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3. 对已失效护照,如本人要求将原持护照留作纪念,需报经江苏省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切去护照右上角,加盖注销章并登记后,可交本人保存。
4. 国际合作交流处建立因公出访团组回国情况及护照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将因公出访及回国情况、护照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外办。
二、护照的收缴
1.各类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任务批件规定回国日期的7天内,必须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保管(国际合作交流处归还领取护照收条)。
2.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其责任;对无理拒不交出护照者,今后将停止为其办理出国手续1~2年,并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备案吊销其所持征件。
三、护照的再次使用
出国人员的护照再次使用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送江苏省外事办公室验证,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决定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四、护照的遗失
在国外遗失护照,持有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并通知国际交流处,由该处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在国内遗失应立即书面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