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访须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邀请人应为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
2、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经费来源情况说明;凡使用校内经费出访,须先得到相应分管部门审批;凡获经费资助者,应有原始函件证明;
3、在办理签证申请手续过程中,出访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办理护照、签证的各项材料。出访人员不得擅自与外国驻沪领馆联系,更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增加在外停留天数或者将单次签证改为多次签证。不得违反外事纪律;
4、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批的天数出访,出访过程中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或绕道出访,出访时间按护照上出境章和入境章来核对;
5、出访人员在国外费用,除按照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零用钱、伙食费、公杂费不需要提供发票外,其他费用如住宿费等均需提供境外的分项发票,不得以一张大发票作为所有支出的凭证,同时必须提供国际机票原件和定点售票单位开具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2004]50号);
6、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将出访成果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