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淮阴工学院时间:2017-09-18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淮阴工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机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  

   第一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活动是指受国(境)外教育、科研或培训机构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赴国(境)外交流访问、洽谈合作项目、访学、讲学/教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及各类竞赛等。

   第二条 淮阴工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归口部门为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三条 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须列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和节约的原则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

二、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务组团出访应本着统筹规划的原则,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参团人员应明确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公务出访须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邀请人应为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以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函作为出访邀请。出访申请中应写明出访目标任务和必要性、出访经费来源、在外详细活动日程(公务活动必须占总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近两年来出国(境)任务情况,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

   第六条  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到拉美等远距离国家可不超过六天),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到拉美等远距离国家可不超过9天),原则上不安排一次出访3个及以上国家。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是在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重大影响力,并且申请者将在大会上做报告(口头或特邀)。一篇文章多人写的,只能派其中参与撰稿的一名代表参加;出访申请者应提供大会详细活动日程并标明自己在大会中的任务。不得参加商务旅游性质的会议。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1月旬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因公出访计划。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因公出访计划,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总的出访计划,征求校领导意见后形成组团方案,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统筹安排出访团组计划后上报省外办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省外办备案(但仍需履行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

第九条  对于未上报计划的出访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未能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团组,须提前3个月将出访申请提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出访人员须提前3个月将出访计划报出访经费支出部门/单位、出访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出访计划包括出访时间、地点、出访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出访必要性及意义。经经费支出部门/单位、所在部门/单位单位同意后,出访人员须提前至少2个半月将《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外方邀请信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再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核。预算审批意见表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和财务处领导审核后签字同意。出访人员同时应到人事处(处级干部须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如属教师进修性质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

   第十一条  出访人员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审后方可进行出访请示的报批及因公护照签证/通行证及签注的办理。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出访的时间和次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领导从因公渠道(3个月以下)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出访请示同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到省外办办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并委托省外办办理因公签证/签注。校级领导从因私渠道(3个月以上,含3个月)办理出国手续,出访请示同时报省政府、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护照证/赴港澳通行证,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因私签证/签注手续。校级领导办理赴台手续,出访请示同时报省政府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赴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干部或教职工从因公渠道(3个月以下)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出访请示报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工作人员省外办办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并委托省外办办理因公签证/签注。处级及以下干部或教职工从因私渠道(3个月以上,含3个月)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出访请示报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并按规定办理因私签证/签注手续。处级及以下干部或教职工赴台湾,出访请示报省台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赴台湾通行证/签注。

   四、参团出访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由江苏省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团组,我校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团出访,须由相关部门提出参团建议名单,处级以上干部参团出访,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处级以下干部或教职工参团出访,须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如上述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我校教职工参团,须由组团单位发给我校《征求意见函》,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回复意见。收到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后,再协助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需由我校提供经费的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出访团组。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事务,更不得持因公护照私自出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向学校履行出访报批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可持因私护照出国。“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退离休返聘人员等,向学校履行出访报批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省外办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可持因私护照出国。

因公出国(境)证件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应在回国7天内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保管或注销(过期)。

   第十八条  如持照人发生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遗失或被窃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书面报告江苏省外办和当地公安部门,江苏省外办按规定注销遗失的护照、通行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通知公安部门备案。如持照人证件在国(境)外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六、因公出访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于每年12月底根据预定的出访计划,对下一年度出国(境)经费按财政部规定进行预算,并将出国经费纳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财政部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将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它预算资金。出访前根据预算至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况换手续。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5天内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及其它相关明细正规单据报销与公务活动相关的费用。教学科研人员如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及其它相关明细正规单据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天数、人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七、其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出访前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行前教育,完成出访任务后20日内须将出访总结报告及《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材料上报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双跨团组)组团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第十二条、十三条中所指的因私出国(境)是指出访任务的性质为因公,手续办理的渠道为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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