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文教专家和来访人员接待工作,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外宾接待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对象
(一)文教专家
1.合同、协议聘用专家
合同、协议聘用专家是指学校聘请的长期外籍语言教师、长期专家和“紫金学者”、“海外顾问教授”等专家;经上级部门批准正式立项的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海外名师、海外高端专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一带一路”教科文卫专家、外国青年人才、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等专家。
2.短期专家
短期专家是指在校工作时间在1个月及以下的文教专家。
3.计划内专家、计划外专家
计划内专家指通过申报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文教专家;计划外专家指没有列入年度计划,临时来访的文教专家。
(二)来访人员
1.国(境)外大学校长代表团、驻华使节、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官员;
2.国(境)外大学的外事部门或学院院长代表团。
第三条 接待流程
(一)对文教专家,接待单位(学院或部门)须在专家来校一周前填写《淮阴工学院国(境)外来访文教专家登记表》(附件1);对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学院或部门)须在人员来访之前一周填写《淮阴工学院国(境)外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2),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来华日期,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接待单位为其办理来华签证。邀请信原则上由接待单位领导或所在单位的专家/教授自行签发。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接待对象的在校活动日程,协助接待单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接待单位负责文教专家和来访人员的接送。
(四)接待单位应制定周密计划,确保文教专家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好校内有关教师、学生同来访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尽量扩大受益面。
(五)接待对象在校工作和访问结束后,接待单位应认真总结接待对象的在校工作情况,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的文教专家/来访人员成果报告表(附件3),填报淮阴工学院文教专家/来访人员接待费用决算表(附件4)。
(六)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接待单位提交的文教专家/来访人员成果报告表后,按照接待标准对接待文教专家/来访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财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的文教专家/来访人员接待费用决算表,核销文教专家/来访人员接待费用。
第四条 接待规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安排校领导出席会见:
1.驻华使节、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官员;
2.国(境)外大学的校级领导;
3.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4.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等的授聘仪式;
5.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二)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所有接待对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或学校外国专家公寓住宿。对学校认定的高级别接待对象可考虑安排就近的宾馆入住。
第五条 经费安排
(一)基本经费标准
1.住宿费
接待对象的住宿标准为不超过500元/天。
2.国际旅费
国际旅费是指从离接待对象居住地或工作地或在他国临时工作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到达国内出入境口岸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其中,来自“一带一路”国家的接待对象不超过7000元/人次;来自亚洲地区的接待对象不超过6000元/人次;来自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接待对象不超过15000元/人次。
3.专家工薪
专家工薪是指学校支付给以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文教专家的工作报酬,支付标准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4.讲课费
讲课费指学校邀请文教专家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次,总额不超过4000元。
5.专家补贴
专家补贴指资助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其中教授800元/天、副教授700元/天、讲师及其他600元/天,最多资助30天。
6.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指国内出入境口岸到达南京的往返火车票(一等及以下)或飞机票(经济舱)及文教专家从火车站或机场往返至学校的费用。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7.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指服务于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或个人据实报销,原则不超过1500元/批次。
(二)合同、协议聘用文教专家经费标准
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短期文教专家经费标准
短期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时间为一个月以下、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学校负责支付基本经费中除工薪费和讲课费之外的相关费用;在校工作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学校负责支付基本费用中的住宿费、讲课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四)计划外文教专家经费标准
学校负责支付基本费用中的住宿费、讲课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五)来访人员经费标准
来访人员的接待经费标准按照《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附则
(一)工薪费和专家补贴费用标准为税前标准,讲课费为税后标准。
(二)对临时来访的国际著名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协会Fellow等),接待标准另行核定。
(三)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