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资格条件》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研究,制定《淮阴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淮阴工学院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淮阴工学院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淮阴工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淮阴工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现予印发,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
淮阴工学院副教授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苏职称〔200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工院委〔2010〕2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3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36-40周岁申报人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
(二)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有3个月以上出国(境)研修、访学等进修经历(不含思政、体育、汉语言文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1篇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权属人)可视同发表EI源刊论文1篇(最多可折算1篇)。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
(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二),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
(五)利用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将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不含已折算成论文的专利);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100万元、人文类30万元。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可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并完成省(部)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全脱产时间一年以上的扣除相应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具有出国(境)进修经历和在教学综合考核、工程(社会)实践考核中优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教授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苏职称〔200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工院委〔2010〕2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
(二)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一般应有出国(境)研修、访学等进修经历,人文类(不含思政、体育、汉语言文学)3个月及以上、理工类6个月及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
(二)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效果显著。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条中的一条: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必须有1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必须有1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权属人)可视同发表EI源刊论文1篇(最多可折算1篇)。
(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2项。
(四)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第一)。
(五)获国家级精品课程(排名前三),或省级精品课程(排名前二),或国家级教材(排名前三)。
(六)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不含已折算成论文的专利),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150万元、人文类50万元。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业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5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必须有2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权威期刊或SCI或EI源刊上发表(必须有2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余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权属人)可视同发表EI源刊论文1篇(最多可折算1篇)。
(二)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其他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全脱产时间一年以上的扣除相应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具有出国(境)进修经历和教学优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艺术学科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艺术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工院委〔2010〕2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艺术学科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艺术创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二)40周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职务人员应有3个月以上出国(境)研修、访学等进修经历,45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职务人员一般应有3个月以上出国(境)研修、访学等进修经历。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二)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实践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三)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1件以上。
(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五)参与并完成校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实践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3万字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3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36-40周岁申报人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论型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五);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研究报告、设计成果)被政府或企业采用,且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或成果转化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五);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研究报告、设计成果)被政府或企业采用,且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或成果转化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
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
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期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6.获得江苏省社科基金立项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三)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三);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科研能力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并完成国家级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研究报告、设计成果)被政府或企业采用,且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或成果转化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三);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3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5.科研能力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并完成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研究报告、设计成果)被政府或企业采用,且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或成果转化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业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发表论文中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期刊论文2篇。
2.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
6.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教学竞赛”获奖指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课程教学、教学基本功、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等竞赛中的获奖,或获得教学名师奖等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三)“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指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学校开展的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评选的项目。
(四)教师本人获得的专业竞赛奖和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竞赛奖,指在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在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
(五)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六)省级教改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及文化厅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七)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
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举办的音乐会等艺术展演需附音乐会全程及创作展演会实况录像VCD,所有获奖均须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图片等证明材料,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课题均须有相应申报材料、立项证明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规范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苏职称〔200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技术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分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安心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验工作岗位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并转正定级;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实验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三)高级实验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实验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积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实验师资格的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二)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3、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4、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定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三)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授权证书)。
4、主持或参与并完成校级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1项,教学效果良好,获得省级以上协会奖励(排名前三)。
第九条 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的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二)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3、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
4、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4、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授权证书),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70万元、人文类20万元。
5、主持并完成校级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2项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其中至少1项获得省级以上协会奖励。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的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有重大影响。
(二)破格评审高级实验师的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条(一)、(二)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通用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5、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授权证书),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100万元、人文类3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条 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十四条 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校级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指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立项的课题。
第十五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协会)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七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2008年以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须取得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后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或获得过2次校级以上表彰或年度考核有2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或1篇发表在CSSCI期刊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二)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三)。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二至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至少有3篇在CSSCI刊物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五)。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的申报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备本科学历的,须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三)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2篇在CSSCI刊物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三),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五)。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八至二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在CSSCI刊物发表。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改革发展服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上。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者,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或获得过2次校级以上表彰或年度考核有2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一)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或至少1篇在CSSCI刊物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二)承担并完成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三)。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3篇在CSSCI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4.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五)。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2篇在CSSCI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以上,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三)。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在CSSCI刊物发表。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五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