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应邀前往台湾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工作、就学所在地或组团单位所在地与常住户口不属同一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就学所在地或统一由组团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
应邀前往台湾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团组代办人员名单信息由省台办相关业务处室(主要是交流处、经济处和新闻处)在“赴台批件”确认时给予专门注明(包括代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代办人员需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地应加强对代办单位和个人的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代办确认制度。
2.应邀前往台湾的,申请人应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相关业务处室确认的复印件。
3、应邀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或其他部门的审查意见。无须再出具《赴台人员审查表》。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无须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发函核查。如申请人户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不再要求提交工作、就学证明和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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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程序】
申请人首先向台湾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该局同意颁发入台证后,报省台办审批,由省台办再报国务院台办审批,经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申请手续】
(1)交验身份、户籍证明;
(2)提交前往台湾申请表;
(3)提交入台证复印件;
(4)国务院台办批件;
(5)台方邀请函件。
【审批发证机关】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批准的,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同意后颁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持国务院台办办公室盖章批件的,直接向省公安厅申请,由省厅发证。
申请去台湾探亲、定居
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二、公民申请出境调查表(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三、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入台证”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五、证件照片三张(二寸大光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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