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相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相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取得合作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书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由中外双方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宣传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 为鼓励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将对通过教育部审批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适当增加项目所在学院教师的境内外进修、研修名额,拨付专业建设经费等。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八条 国际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前期指导、报批、评估、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前期准备、日常教学、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评估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层次的培养方案、学籍、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计财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收支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审核工作等。
第十三条 学工处负责项目学生教育管理、奖助学金审核工作等。
第十四条 招就处负责项目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项目的师资进修、培养、管理工作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管理方面,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将被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已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七条 培养过程管理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教学计划中应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该专业总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殊明示外)均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双方教师承担的课程均须按我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教学管理,外方教师承担课程的具体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法等可参照外方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文件要求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学校按照《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办学结余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计财处按照项目预算统一拨付相关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根据项目的管理和教学职能,对相关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国际处牵头定期对项目各项支出进行统计并报送至计财处。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事管理、聘用外国语言文教专家、拨付国外合作院校教育教学成本、外籍专业教师在校期间的伙食、交通费等经费,由国际处负责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教学运行、业务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改革建设经费实行立项管理,由项目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报立项,教务处负责相关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活动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由项目所在学院向学工处申报,学工处负责相关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宣传等经费,由招就处负责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资培训由项目所在学院向人事处申报,人事处负责相关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其他办学经费,由项目所在学院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经费进行预算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